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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626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626號

聲請人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羅裕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聰明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0 年度全字第263 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下同)489,736 元之擔保金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訴訟業經法院判決確定,相對人提供反擔保免為強制執行,執行程序已終結,聲請人亦以存證信函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為行使。為此,爰依法聲請返還前開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100 年度全字第263 號民事裁定、100 年度訴字第1959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字第336 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存字第3085號提存書等影本、存證信函暨回執原本等件為證。

二、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或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或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亦準用之。然其中因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而供之擔保,乃係擔保債務人因假扣押所應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最高法院53年臺抗字第279 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該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尚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必待供擔保人已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始得謂為訴訟終結(最高法院87年度臺抗字第234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假扣押之債務人如提供反擔保而撤銷假扣押,其執行程序終結之原因乃因有反擔保之存在,以擔保債權人不受損害,並非債權人撤回假扣押之執行,自不得謂與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訴訟終結」情形相當(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抗字第4318號、96年度抗字第19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全字第263 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於1,469,208 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聲請人於供擔保後,據以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司執全字第957 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959號、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字第336 號民事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235,428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確定。觀之兩者金額並不相符,聲請人就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並非全部勝訴確定,相對人非絕無損害發生,自難認其應供擔保原因已消滅;復查,聲請人雖已於民國101 年6 月15日以臺北逸仙郵局第1354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其迄未撤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司執全字第957 號假扣押執行程序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存證信函暨回執原本各1 份在卷足稽。又相對人雖曾依本院100 年度全字第263 號裁定提供反擔保而撤銷前述假扣押之執行,然債務人提供反擔保而撤銷假扣押,其執行程序終結之原因乃因有反擔保之存在,以擔保債權人不受損害,並非債權人撤回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訴訟終結」情形並不相當乙節,已詳如前述,則本件聲請人既迄未撤回前揭假扣押執行之聲請,揆諸首揭說明,即難謂與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款所定「訴訟終結」相當。另據聲請人所陳,本件亦無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之情形,是聲請人之聲請發還擔保金,於法尚有未合,不能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626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發還擔保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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