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汪國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財管字第3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闕隆盛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