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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9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9號

抗告人
即原告
張勝雄
相對人
即被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相對人
即被告
李麗圳

      曾湘芸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等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等間國家賠償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30日以其經本院於101年3月5日以101年度補字第530號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仍逾期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查抗告人以其就上列事件已於101年2月2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為由,提起抗告,並有該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7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附卷可稽,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9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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