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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救字第78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洪遠亮李維心程怡怡

聲請人
經增泰 籍設臺南市安南區城西街1 段61巷58弄
相對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
代表人
黃世銘(檢察總長)
8 號(現因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非常上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第10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非常上訴事件,因不服訴願決定,已向鈞院提起行政訴訟,因聲請人名下無存款暨不動產,扶養子女○○○、○○○2 人,○○○因車禍致右側膝關節功能障礙、○○○患先天性心臟病,聲請人於97年2 月14日即入監服刑,實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2 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就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節,已據聲請人提出寄居戶口名簿影本、○○○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影本、○○○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各1 紙以為釋明,且聲請人於98年1 月23日以受刑人身分入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其100 年度並無所得資料,財產總額為0 元等情,復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聲請人100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6、24頁),堪認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非屬無據。而聲請人所提行政訴訟,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276號受理在案,其訴是否無勝訴之望,猶待本案訴訟予以審認,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開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救字第78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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