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9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張勝雄
- 相對人
- 即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朱立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李麗圳
曾湘芸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等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等間國家賠償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30日以其經本院於101年3月5日以101年度補字第530號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仍逾期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查抗告人以其就上列事件已於101年2月2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為由,提起抗告,並有該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7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附卷可稽,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