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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93號

大陸地區裁判認可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93號

聲請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4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8)融民初字第2181號民事判決書影本及公證書暨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

二、聲請人之最近有效戶籍謄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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