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小上字第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小上字第42號
- 上訴人
- 葉台祥
- 被上訴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被上訴人欄關於「被上訴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