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4號

上訴人
鼎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群
被上訴人
榮泰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1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捌拾肆萬參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