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7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7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百騏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承芳
上列上訴人百騏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貳拾陸萬捌仟陸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肆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