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79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長春美術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士眉
- 訴訟代理人
- 許佳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本訴部分之
- 訴訟代理人
- 黃士朋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曼尼視覺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敬宏
- 訴訟代理人
- 黃旭田律師
高涌誠律師
林育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