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7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79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長春美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眉
訴訟代理人
許佳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本訴部分之
訴訟代理人
黃士朋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曼尼視覺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敬宏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高涌誠律師

      林育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