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4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42號
- 上訴人
- 宜長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淑榕
- 被上訴人
- 俐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秋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4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零壹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