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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6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8號

上訴人
洋明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元通
被上訴人
金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桂鶯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建字第6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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