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80號
- 上訴人
- 鼎坤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 群
- 被上訴人
- 三本工程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啟銘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建字第80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捌仟肆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