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80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80號

上訴人
鼎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 群
被上訴人
三本工程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啟銘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建字第80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捌仟肆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