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9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92號
- 抗告人
- 林詩鴻
- 相對人
- 許峰聞即承昌水產行.
抗告人因與許峰聞即承昌水產行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1年5月16日本院101 年度司票字第110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1年3月29日101年度司票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但未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0日以板院清非非101年度司票字第1102 號函通知抗告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函已於同年4月12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在卷可憑,抗告人未依限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紙附卷可稽,原裁定遂於101年5月16日以抗告人逾期未繳抗告費駁回抗告,核與首揭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相符,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