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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0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黎文德許瑞東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204號

上訴人
泉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烱岳
被上訴人
甘泰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簡上字第204 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2 項、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文德

                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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