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黎文德、許瑞東、黃信滿
- 法定代理人林烱岳
- 上訴人泉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甘泰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204號上 訴 人 泉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烱岳 被 上訴人 甘泰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簡上字第204 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2 項、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文德 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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