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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
    黎文德許瑞東黃信滿
  • 法定代理人
    林烱岳

  • 上訴人
    泉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甘泰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204號上 訴 人 泉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烱岳 被 上訴人 甘泰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簡上字第204 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2 項、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文德 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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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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