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204號
- 上訴人
- 泉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烱岳
- 被上訴人
- 甘泰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簡上字第204 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2 項、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