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204號
- 上訴人
- 泉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烱岳
- 被上訴人
- 甘泰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月13日本院101 年度簡上字第204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42 第2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之第三審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 之2 第2 項準用第481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01 年度簡上字第204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6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38,625元,該裁定已於102 年5 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未依本院之裁定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到院,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