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5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邱靜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5號

再審聲請人 李坤鎔

再審相對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回復原狀強制執行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1月30日本院101年度事聲字第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3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應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4月25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再審聲請人雖先後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1年度救字第40、109號),惟經本院分於101年3月15日、同年5月30日依序各以101年度救字第40號、101年度救字第109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嗣聲請人就上開本院101年度救字第109號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8月22日以101年度抗字第94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1年度救字第109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948號卷證足憑。

三、再審聲請人前既經本院裁定補繳聲請再審費用,而所聲請訴訟救助復經駁回確定,已逾相當時期而未補正繳納,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5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