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5號
再審聲請人 李坤鎔
再審相對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濬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回復原狀強制執行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1月30日本院101年度事聲字第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3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應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4月25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再審聲請人雖先後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1年度救字第40、109號),惟經本院分於101年3月15日、同年5月30日依序各以101年度救字第40號、101年度救字第109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嗣聲請人就上開本院101年度救字第109號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8月22日以101年度抗字第94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1年度救字第109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948號卷證足憑。
三、再審聲請人前既經本院裁定補繳聲請再審費用,而所聲請訴訟救助復經駁回確定,已逾相當時期而未補正繳納,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