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8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88號
- 原告
- 優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二村和彥
- 被告
-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重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陸拾柒萬肆仟貳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玖佰捌拾肆元整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