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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7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76號

原告
弘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方卿
被告
耀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2,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書記官 許清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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