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7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71號
- 原告
- 潘淑梅
- 原告
- 陳薇之
- 被告
- 吉耐特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黃君瑜
- 被告
- 高麗珍
蘇心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7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71號
蘇心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7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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