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3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32號
- 原告
- 九誠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振興
- 被告
- 東立洲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坤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立洲金屬建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零陸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肆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玖佰玖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