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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97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97號

原告
王濟仁
被告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高乾
被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貳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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