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李行一
- 法定代理人黃高乾、周玉麟
- 原告王濟仁
- 被告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97號原 告 王濟仁 被 告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高乾 被 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貳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林怡君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