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9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97號
- 原告
- 王濟仁
- 被告
-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高乾
- 被告
-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玉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貳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