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06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67號
- 原告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 代理人
- 藍偉中
- 被告
- 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許顯榮
- 被告
- 人 樓
- 被告
-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許勝發
- 被告
- 人 樓
- 被告
- 第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陸佰柒拾玖萬伍仟捌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叁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