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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067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張紫能黃信樺黃繼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67號

原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藍偉中
被告
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許顯榮
被告
人 樓
被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許勝發
被告
人 樓
被告
第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陸佰柒拾玖萬伍仟捌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叁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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