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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07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73號

原告
i-pure Ltd.
法定代理人
黃登安
訴訟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柏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晴惠律師
被告
聖綠灣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月華
被告
盧丁煌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零貳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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