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89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94號
- 原告
- 陳譽鐘
- 訴訟代理人
- 林森敏律師
- 被告
- 技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