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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143號

解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143號

聲請人
張皖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科威生技有限公司間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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