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14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143號
- 聲請人
- 張皖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科威生技有限公司間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143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科威生技有限公司間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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