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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20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高文淵劉以全張瓊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01號

再審原告
楊美麟
再審被告
吉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再審被告
陳柏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針對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109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迄今並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肆仟壹佰伍拾捌元,而本件係就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肆仟玖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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