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20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01號
- 再審原告
- 楊美麟
- 再審被告
- 吉晟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兼再審被告
- 陳柏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針對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109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迄今並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肆仟壹佰伍拾捌元,而本件係就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肆仟玖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