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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367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367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告
亞郁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曹淳郁
被告
葉鳳珠

上列3被告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佳珈

住臺北市○○○路○段71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66,6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69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8,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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