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吳振富
- 法定代理人王開源
- 當事人星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44號原 告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薛永年及李伯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薛永年及李伯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柒萬玖仟 柒佰陸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陸佰參拾 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 萬柒仟壹佰參拾貳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 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檢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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