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45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51號
- 原告
- 美麗寶島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倍黎
- 訴訟代理人
- 蔡宥祥律師
- 被告
- 北新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應返還買賣價金新臺幣2,709,000 元及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