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47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72號

原告
游素丹
被告
泉億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錦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肆萬零捌佰壹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