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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97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楊志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97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林逸涵
被告
永嚴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啟川
被告
范雯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請求金額為(一)新台幣柒佰參拾肆萬零捌佰貳拾參元,及(二)美金參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肆角伍分,此依原告起訴當日(民國101年1月20日本院收狀)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當事人為買入美金之匯率【1:30.172】折算,此部分訴訟標的請求金額為新台幣玖拾肆萬零陸佰貳拾陸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新台幣捌佰貳拾捌萬壹仟肆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參仟零柒拾壹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新台幣伍佰元,尚不足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貳仟伍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不足之裁判費捌萬貳仟伍佰柒拾壹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志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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