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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陳財旺吳金芳賴彥魁

  • 當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勝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45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洪意雯 一、上列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雅勝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林惠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零柒萬柒仟陸佰捌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柒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貳佰零肆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吳金芳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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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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