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4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45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洪意雯
一、上列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雅勝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林惠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零柒萬柒仟陸佰捌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柒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貳佰零肆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