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0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01號
- 原告
- 何銅城
- 被告
- 熊高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並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雖經向本院起訴,然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即已設在台北市○○○路○段233號6樓之15,此有經補正在案之被告現時有效戶籍謄本附卷足按,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依法自應由該被告住所地所轄之法院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