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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4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4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君偉
即被告
陳君祥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鼎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鈞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1349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伍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貳仟零玖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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