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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4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49號

上訴人
陳君偉
上訴人
陳君祥
被上訴人
鼎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3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2 年5 月2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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