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1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尚真園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哲嘉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黎永棋
- 被告
- 號
- 訴訟代理人
- 馮春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零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