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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8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85號

上訴人
翊成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上訴人
郭昶輝
法定代理人
吳駿達
被上訴人
洪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貳萬肆仟陸佰壹拾陸元(即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改判部分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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