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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13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13號

原告
國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國靖
被告
揚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區○○路3段189巷73弄13號,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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