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9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91號
- 原告
- 蘇州海天運動器材有限公司(原名張家港海天網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 杰
- 訴訟代理人
- 陳昭峰律師
- 被告
- 德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玉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