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0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006號

原告
添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成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複代理人
劉玉雯律師
被告
黃建群原名黃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1 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貳萬玖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黃鎮前向原告購買鐵材,積欠原告貨款新臺幣(下同)1,139,400 元,經原告對黃鎮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確定在案,黃鎮及被告恐原告對黃鎮為強制執行之聲請,遂由被告與原告協商約定,由被告代黃鎮清償上開1,139,400 元之貨款,並約定由被告自民國100 年10月起按月分期對原告清償70,000元,如一期逾期則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兩造於100 年9 月28日簽訂之「清償協議書」可證;詎被告自簽訂上開清償協議書後,僅向原告清償3 期210,000 元後即不再履行清償義務,依約定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按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民法第300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與原告簽訂清償協議書,願意承擔黃鎮對原告所負債務,原告自得依協議書第1 條、第2 條規定請求被告依約履行,給付剩餘之929,400 元款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29, 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准原告供擔保為假執行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影本、清償協議書等為證,被告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為利己答辯或聲明證據以供本院調查,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清償協議書之約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金額准許之。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