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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77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77號

原告
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蕙
訴訟代理人
洪嘉翎
訴訟代理人
賴柏勝
被告
永鑫切削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吟濡
訴訟代理人
張恆台
被告
張德顯 原住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1段71巷15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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