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9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93號
- 原告
- 五大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漳
- 訴訟代理人
- 林孜俞律師
- 被告
- 芳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志明
- 訴訟代理人
- 鄭文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而為起訴,惟兩造間買賣契約書第12條業已合意因買賣所生紛爭,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4頁),依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本院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