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徐正青
- 當事人廖明華即雅勝企業社、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12號原 告 廖明華即雅勝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廖大鵬律師 複 代理 人 關維忠律師 被 告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青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王奕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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