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
    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
    徐正青

  • 當事人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12號上 訴 人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明華即雅勝企業社間給付報酬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 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未補正上訴聲明者,應就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362,343元,暫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55元),如逾期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李惠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