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65號
- 上訴人
- 鄭家羚
- 被上訴人
- 張葆台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訴字第246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鄭家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鄭家羚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65號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訴字第246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鄭家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鄭家羚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