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49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訴訟代理人
- 鐘啟瑞
- 訴訟代理人
- 賴明龍
- 被告
- 億鑫機械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周信憲
- 被告
- 曾馨儀(原名曾鳳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訴訟代理人鐘啟瑞住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鐘啟瑞住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