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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11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11號

原告
陳顓芳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欣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忠聖律師
被告
舟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禎祥
被告
祥好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仰涵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12,304,751元(聲明第1至4項依序為2,200,000元、64,515元、1

0,000,000元、40,2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328元,原

告僅繳納50,500元,尚不足69,82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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