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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2號

上訴人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訴字第332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叁萬零玖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捌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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