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0號
- 原告
- 鄭淑惠
- 訴訟代理人
- 呂偉誠律師
- 被告
- 江陳宗
- 被告
- 江宗綬
- 被告
- 之1
- 兼上列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江慈璜
- 被告
- 吳簡玉雲
- 被告
- 林秋陽
- 被告
- 成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展
- 訴訟代理人
- 鄭凱元
- 被告
- 林玉葉
- 被告
- 曾芝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3,737元(有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佐),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511元,扣除已繳納23,869元後,尚有15,642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