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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0號

原告
鄭淑惠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被告
江陳宗
被告
江宗綬
被告
之1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江慈璜
被告
吳簡玉雲
被告
林秋陽
被告
成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展
訴訟代理人
鄭凱元
被告
林玉葉
被告
曾芝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3,737元(有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佐),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511元,扣除已繳納23,869元後,尚有15,642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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